关于印发广东省“十一五”后两年公共机构节能计划的通知

2009-07-29 分享到:

各地级以上市公共机构节能主管部门,省直有关单位:

  为了加强对我省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管理和指导,根据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编制“十一五”后两年公共机构节能计划的通知》(国管办发〔2008〕58号)要求,我委组织编制了《广东省“十一五”后两年公共机构节能计划》(以下简称“《计划》”),并经省政府同意上报国家。

  现将《计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具体实施进展情况,请于每年年底报送我委(环资处)。实施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我委(环资处)反映。

 

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二○○九年七月二十七日

  (联系人:张圆明,电话:020-83133359)

  相关附件:

  广东省“十一五”后两年公共机构节能计划.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