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广东省节能评估中介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征求意见函
各地级以上市经贸局(经贸委、贸工局),省直有关单位,省有关行业协会,有关单位:
为配合《广东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粤府办〔2008〕29号)于今年9月1日起施行,经商省发展改革委,我委牵头起草了《广东省节能评估中介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征求你单位意见,请于7月30日前将修改意见反馈我委(环资处)。
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二○○八年七月十八日
(联系人:冼尚德、张娜,联系电话:020-83133337、83133482、传真:83133335)
广东省节能评估中介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节能评估中介机构(以下简称“能评机构”)的管理,规范节能评估行为,提高评估水平和服务质量,根据《广东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粤府办〔2008〕29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能评机构及其能评人员从事能评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能评机构是指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中的节能分析篇(章)进行合理用能评估的技术服务机构;能评人员是指从事上述节能评估活动的专职人员。
第四条 省经贸委会同省发展改革委负责能评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能评机构可以承担全省固定资产投资审批、核准或备案权限内项目的节能评估工作。
第二章 能评机构的确定和公布
第六条 能评机构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有独立法人资格,有健全的机构章程、管理制度、工作规则和质量管理体系;
(二)在省内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和必要的办公设施;
(三)有专职能评人员并且参加过国家或者省的节能培训,其中具有电力、热能等相关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5人;
(四)近两年开展能源审计、节能规划、节能量审核等节能相关工作业绩总量不低于5个;
(五)技术负责人应具备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并且从事节能相关工作10年以上。
(六)配备热能平衡分析、电能平衡分析、水平衡分析等方面相关设备。
第七条 能评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从事能源管理相关专业技术工作8年以上。
第八条 按照公平、公正、公开和竞争的原则以及成熟一批、公布一批的方针,省经贸委会同省发展改革委通过公开征集、自愿申请、专家评审、公示等环节,分批确定能评机构名单并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 符合第六条要求的单位可向地级以上市经贸部门和发展改革部门提出申请,省直单位可直接向省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申请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能评机构申请报告;
(二)单位基本情况表;
(三)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能评人员的资格证书及劳动关系的法定证明文件复印件;
(五)能评人员参加国家或者省节能培训的证明文件;
(六)近两年节能相关工作业绩证明文件;
(七)办公场地、工作设施、设备目录的证明文件;
(八)单位章程及能评过程控制文件(质量管理体系);
(九)其他相关材料;
(十)对申请内容和附属文件真实性负责的声明,加具企业法人代表和企业公章。
第十条 市经贸部门会同发展改革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连同申请材料联合报省经贸委和省发展改革委。
省主管部门对省直单位申请材料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连同申请材料报省经贸委和省发展改革委。
第十一条 省经贸委会同省发展改革委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汇总,组织专家评审,形成能评机构初步名单在省经贸委网上公示,自发布公示之日起5日无异议的,确定能评机构名单后向社会公布。
第三章 能评程序及要求
第十二条 全省范围内需审批、核准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含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以及生产过程中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3000吨标准煤以上的项目或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建筑项目均应进行节能专项评估。
第十三条 能评机构受委托开展能评工作。
第十四条 能评机构应根据评估情况出具节能评估报告,如实反映项目的节能情况,并对节能评估报告承担法律责任。节能评估报告应抄送省经贸委、发展改革委。
第十五条 能评机构在作出评估报告前,一般应组织召开项目节能评估会。
第十六条 节能评估报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项目建设和生产过程中所遵循的合理用能标准评估;
(二)项目建设和生产过程遵循的节能设计规范评估;
(三)项目建设过程中的能源消耗种类和数量评估;
(四)项目生产过程中的能源消耗种类和数量评估,建筑、设备、工艺合理用能评估;
(五)项目建设和生产过程中能耗指标评估;
(六)项目所在地能源供应状况评估;
(七)项目建设和生产过程采取的节能措施评估;
(八)项目节能效果评估;
(九)工业项目还应对生产的用能产品的能源单耗水平作出评估;
(十)其他与节能相关的评估。
第十七条 承担项目节能分析篇(章)编制工作的机构和专家,不得承担同一项目的节能评估任务。
第四章 能评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能评机构及其能评人员在从事能评活动时,应恪守职业道德,不得泄露被评估单位的技术和商业秘密。
第十九条 能评机构应于每年1月底前向省经贸委和省发展改革委报送上一年度节能评估工作业绩报告。
第二十条 省经贸委不定期委托节能监察机构对节能评估的过程进行检查,对节能评估工作的质量进行评价。
第二十一条 能评机构应配合节能主管部门开展项目实施节能标准和节能设计规范情况的监督检查,并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
第二十二条 省经贸委、发展改革委受理有关对能评机构的举报、投诉,并进行检查核实,对查实的问题进行处理。
第二十三条 省经贸委、发展改革委发现能评机构及其能评人员有不负责任、弄虚作假、泄露被评估单位的技术和商业秘密、评估质量差等情况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撤销相关机构开展能评的资格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四条 能评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及时将有关情况向省经贸委、发展改革委备案:
(一)机构分立或合并;
(二)机构名称、法定代表人变更或能评人员变动;
(三)办公地址变更。
第二十五条 省经贸委会同省发展改革委对能评机构实行动态管理。公布的能评机构有效期为2年,有效期满需延期的,应于期满前3个月参照第九条的要求提出申请。省经贸委会同省发展改革委对能评机构的两年业绩等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对通过评估的能评机构重新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六条 能评人员应定期接受国家或者省的节能培训,及时掌握国家和省的节能政策和相关要求,不断提高节能评估服务能力。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经贸委、省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单位基本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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