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广东省千家企业节能行动企业名单及进一步加强节能监管的通知

2009-02-13 分享到:

各地级以上市经贸局(经贸委、贸工局)、发展改革局(委)、统计局、质监局、国资局(委),省节能监察中心,有关行业协会,有关企业:

  为了加强对重点耗能企业的监管,确保完成全省“十一五”节能目标,省经贸委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统计局、省质监局、省国资委等部门于2006年底联合下发了《关于印发广东省重点耗能企业“双千节能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粤经贸环资〔2006〕814号),要求全省近千家重点耗能企业“十一五”期间实现节能1000多万吨标准煤。近两年来,省千家企业开展能源审计和节能规划,加强节能管理,加大节能技术改造,能源利用效率明显提高,节能效果明显。但由于部分企业破产、兼并、改组改制、按照产业政策需要关闭,或者生产规模和能源消耗发生较大变化,同时新的重点耗能企业不断增加,省千家企业名单亟需进行调整。

  经征求各市意见,并经认真审核,决定对省千家企业名单进行调整。现将调整后的省千家企业名单印发你们,并就进一步加强重点耗能企业节能监管工作通知如下:

  一、省千家企业名单调整原则

  (一)统一纳入监管的标准。纳入省千家企业监管的企业原则上2007年综合能源消费量应为10000吨标准煤以上。为考虑工作的延续性,2007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低于10000吨、高于5000吨标准煤的原千家企业仍保留。经统计核实,调整后的千家企业名单为924家(其中国家监管25家,省监管163家,附件3、4)。

  (二)统一删除名单标准。原省千家企业调整出监管名单应符合以下几种情况之一:(1)企业破产;(2)被列入当地政府的关停名单并且要求2010年前关停;(3)企业被兼并或者改组改制,原有企业名称已注销工商登记;(4)企业已经连续两年综合能源消费量未达到纳入监管的标准,并且近期也不可能达到监管标准。经统计核实,调整出监管名单的共295家,保留省原千家企业630家(附件1)。

  (三)统一新增名单标准。年综合能源消费量达到监管标准的新投产企业均被纳入监管名单。经统计核实,新增加企业294家(附件2)。

  二、加强企业节能监管的指导思想和主要目标

  (一) 指导思想。

  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贯彻节约资源基本国策,以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为核心,以企业为实施主体,加快节能技术进步,加大产业结构调整力度,健全节能管理制度,建立有效约束机制,强化激励政策措施。政府加强规划指导,依法监督管理,强化公众监督,促进企业的节能降耗取得实质性进展,确保实现“十一五”期间全省单位GDP能耗下降16%的目标。

  (二) 主要目标。

  省千家企业均要为实现全省节能目标作出贡献,其中,到2010年,原省千家企业要实现原先确定的节能目标,新纳入监管的重点耗能企业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比2007年总体下降10%以上。

  三、企业加强节能的重点工作

  (一)建立节能目标责任制。各企业要成立由企业主要负责人挂帅的节能工作领导小组,建立和完善节能管理机构和制度,将本企业节能目标层层分解,落实到车间、班组和个人,逐级考核,强化节能目标管理。要按照新修订的《节约能源法》要求,在具备节能专业知识、实际经验以及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人员中聘任能源管理负责人,并报省经贸委备案。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要将节能目标作为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的重要依据,实行“一票否决”。

  新纳入监管的企业请于今年9月20日前将节能负责人、能源管理岗位人员名单及联系方式(附件6)报地市经贸部门,由地市经贸部门汇总后于9月25日前报省经贸委(环资处)并抄送省节能监察中心。

  (二)编制节能规划。各企业要按照《企业能源审计技术通则》(GB/T 17166-1997)的要求,开展能源审计,编写能源审计报告,在此基础上编制企业节能规划,并认真加以实施。

  新增加的省监管重点耗能企业应于今年11月底前,将2007年度能源审计报告和企业节能规划报地市经贸部门,由地市经贸部门汇总后于12月10日前报省经贸委审核,其余新纳入监管的企业报所属地市经贸部门审核。

  (三)加快节能技术进步。企业每年都要安排一定数额资金用于节能科研开发和技术改造。要加大节能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的研究开发和推广应用,加快淘汰高耗能落后工艺、技术和设备,大力调整企业产品、工艺和能源消费结构,实现技术节能和结构节能。

  (四)加强节能管理制度建设。企业要建立健全能源计量、能源消费统计、能源利用状况报告等制度。各企业要加强能源计量管理,按照规定配备和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能源计量器具,建立能源计量数据库和分析制度,建立和完善测量管理体系。要加强能源统计,健全原始记录和统计台帐,按要求依时报送能源统计报表和能源利用状况报告。

  省千家企业要按照《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重点用能单位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粤经贸环资〔2008〕517号)要求,按时报送季度和年度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其中,应于每年3月底前将上一年度的能源利用状况报告报送当地经贸部门;应于每年的4月15日、7月15日、10月20日前分别报送当年一季度、上半年、前三季度的能源利用状况。

  (五)建立节能激励机制。各企业要建立和完善节能奖惩制度,安排一定的节能奖励资金(在企业提取的工资总额中列支,对个人奖励资金要按照有关税法规定依法交纳个人所得税),对节能发明创造、节能挖潜革新等工作中取得成绩的集体和个人给予奖励,对浪费能源的集体和个人给予惩罚;将节能目标的完成情况纳入各级员工的业绩考核范畴,严格考核,节奖超罚。

  (六)加强节能宣传与培训。各企业要组织开展经常性的节能宣传与培训,重点组织好每年一度的“全国节能宣传周”活动。定期组织能源计量、统计、管理和操作人员业务学习和培训。主要耗能设备操作人员必须经过培训上岗。加强企业节约型文化建设,提高资源忧患意识、节约意识和环保意识,形成全员动员、全员参与的节能工作新格局。

  四、加强监管

  (一)统筹协调。各地经贸、发展改革、统计、质监、国资等部门要各司其责,加强协调、互相配合、统筹推进。省经贸委负责统筹省千家企业节能行动的组织实施,日常管理和综合协调;对各市经贸部门报送的企业能源利用状况报告进行汇总后,编制全省重点用能单位上一年度的能源利用状况公报,向社会公告。省统计局要加强企业能源利用统计、分析,负责相关统计人员的培训,定期汇总企业节能进展情况。省质监局要加强对企业能源计量器具配备情况的监督检查,引导企业建立和完善测量管理体系,督促企业定期对所配备的能源计量器具进行检定、校准,指导企业加强对能源计量检测数据的应用。省国资委要指导列入省千家企业节能行动的省属企业将节能目标的完成情况作为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的重要依据,实行“一票否决”。

  (二)分级监管。省千家企业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实施分级监管。省经贸委重点抓好国家和省监管共188家企业的监管(国家监管25家、省监管163家)。各地级以上经贸部门负责属地企业的监管。地市经贸部门要按照确保实现本地区“十一五”节能目标以及省千家企业节能行动主要目标的原则,对新纳入监管的企业下达节能目标,与企业签订节能目标责任书,并加强监督检查,确保节能工作的落实。节能目标下达情况及节能目标责任书签订情况(附件5)请于今年11月底前报省经贸委(环资处)。

  (三)健全制度。建立严格的节能管理制度,强化企业节能主体责任。要加强对我省重点耗能企业管理人员和重点耗能设备操作人员的培训,建立我省重点耗能企业能源信息管理系统,推进全省节能监管信息化。建立监管体制和机制,加强对省千家企业实施节能监察和监督检查。

  五、保障措施

  (一)完善节能法规标准体系。强化通过法制促进节能的作用,加快《广东省节约能源条例》的修订工作,尽快出台《广东省能源利用监察管理办法》。建立健全重点耗能行业限额以及限额标准体系。推行强制性的能效标识和节能产品认证制度。

  (二)加大节能重大项目和示范项目的支持力度。对年节能量2000吨标准以上的节能技术改造项目实行奖励,奖励标准为200元/吨标准煤。其中,年节能量10000吨标准煤以上的节能技改项目,可申报国家节能技改奖励;年节能量10000吨以下、2000吨标准煤以上的节能技改项目,可申报省节能专项资金奖励。积极引导各类金融机构和社会资金投向节能项目。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安排节能资金,支持本地区企业实施节能技术改造。

  (三)建立节能技术推广机制。加快节能市场服务体系建设,积极培育和扶持社会节能中介服务机构,推行合同能源管理、电力需求侧管理、节能自愿协议等节能新机制,充分发挥行业协会、中介组织的作用,为千家企业实施节能提供诊断、设计、改造、运行、管理一条龙服务。对采取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实施的节能技术改造项目,由实施合同能源管理单位提出申请,奖励资金的70%奖励给实施合同能源管理单位,30%奖励给终端用户。

  (四)表彰奖励节能先进企业。按照《印发省千家企业节能考核工作方案的通知》(粤经贸环资〔2008〕52号)要求,从2007年起对重点耗能企业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实行一年一考核。按照分级管理、分级考核原则,对省千家企业的节能考核分别由省、市经贸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对节能考核结果为超额完成和完成等级的企业,予以通报表扬,并结合节能表彰活动进行表彰奖励。

  (五)加大依法依规惩处力度。对节能考核等级为未完成等级的企业,实行节能问责制:(1)予以通报批评,(2)一律不得参加年度评奖、授予荣誉称号,(3)不给予国家免检、省免检等扶优措施,(4)对其新建高耗能投资项目和新增工业用地暂停核准和审批,(5)应在评价考核结果公告后一个月内提出整改措施,限期整改。对国有独资、国有控股企业的考核评价结果,由各级国有资产监管机构作为对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的重要依据,实行“一票否决”。

  对未按规定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或经审查报告不合格的企业,将予以通报批评,在节能考核中予以扣分,并依照《节约能源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对不按照要求开展能源审计、编制节能规划的企业,要求限期整改,列为节能监察的重点对象,并在相关媒体上进行公布;加强节能监察,依法查处严重浪费能源,违反节能法律法规的企业。

  省经贸委联系人:张 娜,许用权,联系电话:020-83133482,83135865, 传真:020-83133335;

  省节能监察中心联系人:易国刚,联系电话:83353392,传真:83352049。

 

  附件:

  1. 原省千家企业保留企业名单(630家)

  2. 新纳入监管的省千家企业名单(294家)

  3. 调整后的广东省千家企业名单(924家)

  4. 调整后的国家和省监管企业名单(188家)

  5. 节能目标下达情况及节能目标责任书签订情况汇总表

  6. 省千家企业节能负责人和能源管理岗位登记表

 

  省经贸委 省发展改革委

  省统计局 省质监局 省国资委

  二○○八年八月二十六日

 

  相关附件:

  粤经贸环资〔2008〕643号附件(1-4).xls

  粤经贸环资〔2008〕643号附件(5).xls

  粤经贸环资〔2008〕643号附件(6).doc